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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将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所使用的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缴费困难的,经本人可书面申请后,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规定。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是关于基本的养老保险,对于第二章则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于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是关于工伤保险以及关于失业保险。最后对于第五章是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六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第七章是其他。
主办单位: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综合科业务办理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232号);业务办理流程:养老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两种。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灵活就业的界定 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
可以的。对于灵活就业者,根据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但是不能以个人名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也不具备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资格,是灵活就业者,可以选择购买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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